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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訴人
曹昌鈴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上訴人
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264萬4,6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64萬4,694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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