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 法定代理人陳建陽
- 上訴人曹昌鈴
- 被上訴人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曹昌鈴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 上訴人 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264萬4,6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64萬4,69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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