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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

返還所有權狀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賴秀蘭古振暉胡芷瑜

上訴人
劉國璋
訴訟代理人
羅國斌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貽男律師
被上訴人
曾史妃
訴訟代理人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3左方第二欄中關於「劉振聲申請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國璋申請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3左方第二欄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業經上訴人合法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3項、第239條規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古振暉

法 官 胡芷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於民國 111 年 03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所有權狀,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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