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54號
- 上訴人
- 劉國璋
- 訴訟代理人
- 羅國斌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貽男律師
- 被上訴人
- 曾史妃
- 訴訟代理人
- 葉張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權狀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月1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3左方第二欄中關於「劉振聲申請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之記載,應更正為「劉國璋申請帳戶之金融機構名稱」。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茲本院判決原本及正本之附表3左方第二欄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情形,應予更正。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