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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0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碧莉楊惠如林俊廷

上訴人
湯泉美地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林義森
訴訟代理人
曾國龍律師
上訴人
元大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湘豪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民國「101」年10月3日之記載,應更正為民國「103」年10月3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楊惠如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瑞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二字第160號於民國 113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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