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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73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2 日

法官黃明發林政佑周美雲

上訴人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貞文律師
被上訴人
鍾嘉明
被上訴人
陳聖也
被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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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律師
複代理人
蔡尚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其中「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及第六項及第七項,應更正為刪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毋庸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是關於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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