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73號
- 上訴人
- 于尚平
- 訴訟代理人
- 練家雄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貞文律師
- 被上訴人
- 鍾嘉明
- 被上訴人
- 陳聖也
- 被上訴人
-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廼賢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鄭皓軒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士綱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尚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其中「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及第六項及第七項,應更正為刪除。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院前開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毋庸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是關於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