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681號
- 上訴人
- 開物國科技文化事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絹娟
- 訴訟代理人
- 李樂濟律師
- 被上訴人
- 同旺起重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清瑞
- 訴訟代理人
- 賴安國律師
- 複代理人
- 徐維宏律師
沈泰宏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判決日期欄關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0日」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11年5月11日」。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