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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

夫妻剩餘財產分配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賴劍毅洪純莉陳君鳳

上訴人
即 附 帶
被上訴人
方秀玲(原名:陳秀玲)
訴訟代理人
余美樺律師
被上訴人
即 附 帶
上訴人
張世宜
訴訟代理人
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5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洪純莉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郭姝妤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夫妻剩餘財產分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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