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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聲請人
被上訴人
翁尚緯
被上訴人
翁承鴻
共同訴訟代理人
莊植焜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企旻等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聲請補充判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應依聲 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駁回補充判決之聲請,以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33條第1項、第5項規定即明。又聲請補充判決以訴訟標的之一部或訴訟費用之裁判有脫漏者為限,不包括為裁判所持之理由在內(最高法院64年度台聲字第65號裁判意旨參照)。

、聲請意旨略以:伊之被繼承人陳寶禪對陳三郎享有新臺幣90萬3,310元無因管理本息債權(下稱系爭債權),應自陳三郎所留遺產中予以扣還,乃為陳寶禪歷來訴訟中一貫之主張,本院判決漏未就系爭債權予以審酌,裁判有所脫漏,爰聲請補充判決云云。

、經查,聲請意旨所稱本院判決漏未審酌事項,係為分割遺產裁判時應否併將陳寶禪對陳三郎所有之系爭債權予以分割之法律上陳述,而屬不服本院所為判決之理由,尚非本院判決就訴訟標的之裁判有脫漏之情形,非屬得以聲請補充判決之範疇。聲請人聲請補充判決,尚非有據,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6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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