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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字第200號

排除侵害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0 月 25 日

法官劉又菁吳素勤呂綺珍

上訴人
高興仁(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高興一(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心婕(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怡文(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怡靜(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怡秀(兼高玉雲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馮馨儀律師
被上訴人
林純徵
兼上一人
訴訟代理人
亜必˙達利
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蕙蓉律師(法扶律師)

陳韋含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排除侵害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5月30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之記載,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上字第200號於民國 112 年 10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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