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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36號

撤銷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06 日

法官張靜女葉珊谷范明達

聲請人
吳聲德
相對人
吳庚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家抗字第5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假扣押,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家全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家抗字第53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並准其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為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葉珊谷

法 官 范明達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余姿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家聲字第36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假扣押,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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