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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上字第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陳容正紀文惠劉素如

上訴人
楊曜隆(原名簡燿隆)
上訴人
楊康麟
上訴人
簡玉春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陳建宇律師
複代理人
鄭博晉律師
複代理人
彭繹豪律師
被上訴人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呂忠吉
被上訴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兼 法 定
代理人
陳慧穎
被上訴人
陳柏廷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怡臻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憲律師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吳絮琳律師
被上訴人
沈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複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被上訴人
盧建佑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五項」;主文第九項中關於「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八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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