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0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74號

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聲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7 日

法官陳慧萍沈佳宜戴嘉慧

聲請人
林月蛾

許錦榮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太平洋花園廣場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等間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聲請再審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裁判費新臺幣參仟伍佰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第77條之26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10年9月8日對本院110年度再字第18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並自行繳納裁判費4,500元(見本院卷第12頁),惟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規定,僅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聲請人請求退還溢繳裁判費3,500元(見本院卷第21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聲請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慧萍

法 官 沈佳宜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74號於民國 110 年 12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區分所有人會議之決議等聲,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