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3號
- 聲請人
- 胡智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判決依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請判命其返還房屋事件,提起上訴(即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05號返還房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見本院卷第5頁)以為釋明,參以聲請人107至109年度各年度收入均僅有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發給其他收入新臺幣2000元,復查無其他資產(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堪認其確實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