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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32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06 日

法官傅中樂趙伯雄管靜怡

聲請人
胡智高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間返還房屋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原判決依相對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所請判命其返還房屋事件,提起上訴(即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405號返還房屋事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聲請訴訟救助等語,業據其提出身心障礙證明、臺北市低收入戶卡(見本院卷第5頁)以為釋明,參以聲請人107至109年度各年度收入均僅有財團法人臺北市基督教恩惠福音會復興堂發給其他收入新臺幣2000元,復查無其他資產(見本院卷第11至16頁),堪認其確實已無資力可支出本件訴訟費用,且其所執上訴事由,尚須經調查辯論,並非顯無勝訴之望,是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核與首揭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趙伯雄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323號於民國 110 年 07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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