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3號
- 聲請人
- 莊耕明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本院110年重上字63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案列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3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查其業已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審查表、法律扶助申請書、法扶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證(見本院卷第9-13頁、第19-23頁)。又核閱本院110年重上字632號事件卷宗所附原審判決,及兩造訴訟攻防內容,尚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