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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434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謝碧莉林晏如楊惠如

聲請人
李繼心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本院110年重上字63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就聲請訴訟救助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3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就其與相對人國立臺灣大學、經濟部標準檢驗局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提起上訴(案列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63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查其業已向法扶會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之資力符合扶助之標準而准予扶助,有聲請人所提審查表、法律扶助申請書、法扶會台北分會扶助律師接案通知書暨案件辦理情形回報單、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可證(見本院卷第9-13頁、第19-23頁)。又核閱本院110年重上字632號事件卷宗所附原審判決,及兩造訴訟攻防內容,尚難認聲請人之上訴係顯無勝訴之望,則揆諸前揭規定,其為本件訴訟救助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林晏如

法 官 楊惠如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永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434號於民國 110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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