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號
- 聲請人
- 洪陳瓊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書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或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張書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向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7頁),堪信為真。又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之訴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