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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7號

返還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朱耀平湯千慧羅立德

上訴人
周怡君
送達代收人
謝宜羣
送達代收人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俊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呂秋𧽚律師
複代理人
蔡沅諭律師
上訴人
林政賢(原名林寀志)
訴訟代理人
林聖凱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瓔滿律師
複代理人
楊英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湯千慧

               法 官 羅立德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6   日

                書記官 葉蕙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7號於民國 113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借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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