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更一字第197號
- 上訴人
- 周怡君
- 送達代收人
- 謝宜羣
- 送達代收人
- 合麟國際商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周俊雄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蔡沅諭律師
- 上訴人
- 林政賢(原名林寀志)
- 訴訟代理人
- 林聖凱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瓔滿律師
- 複代理人
- 楊英杰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四項中關於「第一、二審(除確定部分外)訴訟費用」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除確定部分外)」。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