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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

返還合建保證金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26 日

法官賴劍毅楊雅清洪純莉

再審原告
許振禮
再審原告
林敏玲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俊儀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瑜玲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仲威律師
再審被告
段樹丁
訴訟代理人
許景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許景祥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景翔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於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合建保證金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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