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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

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17 日

法官王怡雯朱美璘何君豪

上訴人
甲〇〇
訴訟代理人
王憲勳律師
被上訴人
乙〇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家財訴字第18號、109年度家親聲字第41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第一審上訴或附帶上訴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第一審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第一審受勝訴判決之當事人自無許其提起上訴或附帶上訴之理(最高法院41年第763號判例意旨參照)。次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前段亦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於原審提起本訴,求為命被上訴人給付新臺幣(下同)500萬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判決(見原審卷一第17頁、卷二第339頁),經原判決就上訴人提起之本訴為上訴人全部勝訴之判決,依上說明,上訴人自不得提起上訴。則上訴人就其受全部勝訴判決之本訴提起上訴,請求本院再命被上訴人給付995萬5569元,及自上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顯不合法,應駁回其上訴。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7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朱美璘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20號於民國 110 年 03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分配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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