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
- 聲請人
- 陳永順
- 訴訟代理人
- 楊永成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益隆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判決附表一、二(下合稱系爭附表),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事,自不生更正裁定問題。又系爭附表既已逐一列載被繼承人陳月霞死亡時之各該遺產項目,自可特定本案裁判分割之具體遺產內容及範圍,聲請人預慮後續將有執行困難而請求本院裁定增列不動產之核定金額、動產(含存款、投資、債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其他特定日期之具體金額,並據此請求更正,於法無據,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