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1248號
- 上訴人
- 王淑雲
- 上訴人
- 戴芳瑀
- 上訴人
- 鄭靖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沈朝標律師
- 被上訴人
- 蘇文彬
- 訴訟代理人
- 蕭萬龍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庚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聲請停止訴訟程序,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本院一一○年度重上字第七三○號分割共有物事件判決確定,或因和解、調解成立、撤回訴訟而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規定甚明。所謂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係指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先決問題者而言。
二、被上訴人以其為桃園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下稱系爭土地)共有人,上訴人共有桃園市○○區○○街00○00號房屋(下稱系爭房屋)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範圍如原判決附圖編號A、B所示)為由,起訴請求上訴人拆屋還地,固經原法院認定上訴人無占有系爭土地之正當權源而判決准許在案。然系爭土地前經原法院以109年度重訴字第114號判決分割,並由上訴人分得系爭房屋坐落範圍之土地,現上訴繫屬本院(案列110年度重上字第730號,下稱另案)等情,為兩造所不爭執(見本院卷第146頁),並有另案一審判決書可參(見本院卷第199至217頁),亦經本院調取該案卷宗核閱無訛。足見上訴人主張:如另案判決伊可分得系爭房屋坐落之系爭土地範圍確定,即取得占有之權源,被上訴人請求拆屋還地毫無實益等節,尚非無稽,自堪認另案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本件訴訟之先決問題。從而,上訴人聲請裁定停止訴訟,核與前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