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47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2 日
- 當事人于尚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473號 上 訴 人 于尚平 訴訟代理人 練家雄律師 陳貞文律師 被 上訴 人 鍾嘉明 陳聖也 斯科特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廼賢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鄭皓軒律師 陳士綱律師 複 代理 人 蔡尚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12月21日 所為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其中「及該部分假執行之聲請,」之記載及第六項及第七項,應更正為刪除。 理 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院前開判決上訴人勝訴部分毋庸宣告假執行及免假執行,是關於假執行及免假執行之記載,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民事第十八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明發 法 官 林政佑 法 官 周美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呂 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