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529號
- 上訴人
- 張正彥
- 訴訟代理人
- 呂承璋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承訓律師
- 被上訴人
- 財團法人桃園縣私立啟新社福會
- 被上訴人
- 特別代理人 劉彥良律師
- 被上訴人
- 張國元
- 訴訟代理人
- 呂靜玟律師
- 複代理人
- 畢溱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賴羿慈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員代表資格存在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第五頁第二十九行關於「坊」之記載,應更正為「枋」、第八頁第十一行關於「張國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張袞廷」。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證人姓名為陳金枋非陳金坊,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第5頁第29行關於「坊」之記載,應為「枋」之誤寫。又依判決第7頁第19行、第8頁第12行記載,可見第8頁第11行關於「張國元」之記載應為「張袞廷」之誤寫。故本院於111年6月21日所為判決之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