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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字第794號

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01 日

法官林純如林于人柯雅惠

上訴人
廖秋鄉

張宸洺

張維清

張少溥

張世鈺(即張許寶勤之承受訴訟人)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112年4月26日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94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書,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12年5月22日對本院110年度上字第794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林于人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字第794號於民國 112 年 06 月 01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股東會決議無效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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