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易字第94號
- 上訴人
- 即被上訴人
- 施瑤玲
- 訴訟代理人
- 李仁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被上訴人即
- 上訴人
- 劉明德
- 訴訟代理人
- 劉意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關於「壹仟伍佰陸拾玖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參仟壹佰柒拾參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三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