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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3 月 28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上 訴 人
皇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群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上訴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律師
江佩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二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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