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8 日
-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 當事人皇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上 訴 人 皇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立群 訴訟代理人 陳明暉律師 複 代理人 郭令立律師 被 上訴人 福華電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慈德 訴訟代理人 盧姵君律師 江佩欣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貨款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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