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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11 年 04 月 27 日
  • 法官
    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 上訴人
    曹昌鈴
  • 被上訴人
    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上更一字第210號 上 訴 人 曹昌鈴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 上訴人 佳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陽 訴訟代理人 曾大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4月20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一項關於「264萬4,696元」之記載,應更正為「264萬4,694元」。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民事第二十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但如對本件判決已合法上訴,則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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