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鄭宗旭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廖明政、凌陽多媒體股份有限公司間求給付違約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110年度勞再字第8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並無籌措款項以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法院調查聲請人是否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專就聲請人提出之證據為之,如聲請人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參照)。
二、查聲請人對本院109年度勞上字第12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並聲請訴訟救助。惟聲請人就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並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救助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