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上更一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 附 帶
- 被上訴人
- 方秀玲(原名:陳秀玲)
- 訴訟代理人
- 余美樺律師
- 被上訴人
- 即 附 帶
- 上訴人
- 張世宜
- 訴訟代理人
- 蔡文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21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五項中關於「第一、二審訴訟費用」
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一、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欄第5項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