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家聲字第36號
- 聲請人
- 吳聲德
- 相對人
- 吳庚雲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中華民國107年5月31日所為之107年度家抗字第53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為保全其對相對人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請求權,於民國107年4月12日向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下稱新竹地院)聲請假扣押,經新竹地院以107年度家全字第6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不服提起抗告,經本院於107年5月31日以107年度家抗字第53號裁定廢棄上開裁定,並准其以新臺幣(下同)100萬元為相對人供擔保後,得對相對人之財產在1,000萬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此經本院調取上開假扣押事件卷宗查明屬實。茲聲請人為上開假扣押事件之債權人,依上開規定,其聲請撤銷系爭假扣押裁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