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1161號
- 抗告人
- 姜廣利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間請求為一定行為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9月15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救字第1214號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程式。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繳,該裁定於同年10月18日送達於抗告人(見本院卷第17頁),抗告人逾期迄未補繳,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見本院卷第19、21頁)。依上開說明,其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抗告人就本件抗告事件聲請訴訟救助部分,前經本院110年度聲字第491號裁定駁回在案,併予敘明。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