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865號
- 抗告人
- 林國華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榮源、鄭林美津、林美雲、林美芳、劉瑞明、賴玲玉、張林月娥、王林滿女、徐永泰、劉瑞媛、劉瑞芳間給付執行費用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9日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執事聲字第29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持本院109年度抗字第1465號確定執行費用額之確定裁定(下稱系爭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案列10年度司執字第9771號)。系爭執行名義係命抗告人給付:相對人林榮源、鄭林美津、林美雲、林美芳、劉瑞明新臺幣(下同)12萬4,416元;相對人賴玲玉、張林月娥、王林滿女、鄭林美津、林美雲、林美芳、徐永泰、劉瑞媛、劉瑞芳28萬5,120元;相對人賴玲玉1,850元;相對人林榮源3,200元各本息。抗告人表明願自行清償,執行法院計算債務總額為42萬1,944元,抗告人已如數繳納等情,業經調閱執行案卷明確,經核執行法院之執行程序並無違誤。抗告意旨爭執本案訴訟之審判結果及執行費用之負擔比例,惟執行法院不得自行判斷系爭執行名義所載相對人之請求權當否,抗告人執此提起抗告,尚屬無據。原裁定維持執行法院之處分,駁回抗告人之聲明異議,並無不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