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抗字第914號
- 抗告人
- 台灣沛利金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少明
- 代理人
- 陳信瑩律師
黃柏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劉偉光間假扣押強制執行事件聲明異議,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裁定(110年度執事聲字第47號)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裁定廢棄。
理由
一、本件相對人持原法院109年度勞全事聲字第2號假扣押裁定(下稱系爭假扣押裁定)為執行名義,聲請原法院民事執行處(下稱執行法院)對抗告人之財產為強制執行(案列109年度司執全字第286號)。抗告人以超額查封為由聲明異議,經執行法院裁定駁回(下稱原處分),再經原法院裁定駁回抗告人對原處分之異議(下稱原裁定),抗告人對原裁定提起抗告。查系爭假扣押裁定業經抗告法院廢棄,並駁回相對人假扣押之聲請確定(見執行卷325至330頁之本院110年度勞抗字第15號裁定、本院卷29至30頁之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892號裁定)。相對人聲請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既已不存在,執行法院自不得據以查封抗告人之財產。原裁定駁回抗告人之異議,尚有未合。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有理由。爰由本院廢棄原裁定,由原法院更為適法之處理。
二、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