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消上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8 月 19 日
- 當事人楊曜隆(原名:簡燿隆)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上字第3號 上 訴 人 楊曜隆(原名簡燿隆) 楊康麟 簡玉春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呂秋��律師 複 代理 人 陳建宇律師 鄭博晉律師 彭繹豪律師 被 上訴 人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兼 上二 人 法定代理人 呂忠吉 被 上訴 人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慧穎 被 上訴 人 陳柏廷 上三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曾益盛律師 李怡臻律師 林政憲律師 吳絮琳律師 被 上訴 人 沈浩然 訴訟代理人 林國忠律師 複 代理 人 李雅萍律師 被 上訴 人 盧建佑 訴訟代理人 李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五項」;主文第九項中關於「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八項」。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紀文惠 法 官 劉素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蔡明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