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消上字第3號
- 上訴人
- 楊曜隆(原名簡燿隆)
- 上訴人
- 楊康麟
- 上訴人
- 簡玉春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呂秋𧽚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建宇律師
- 複代理人
- 鄭博晉律師
- 複代理人
- 彭繹豪律師
- 被上訴人
- 玩色創意國際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瑞博國際整合行銷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呂忠吉
- 被上訴人
- 八仙樂園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 被上訴人
- 兼 法 定
- 代理人
- 陳慧穎
- 被上訴人
- 陳柏廷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曾益盛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怡臻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政憲律師
-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吳絮琳律師
- 被上訴人
- 沈浩然
- 訴訟代理人
- 林國忠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雅萍律師
- 被上訴人
- 盧建佑
- 訴訟代理人
- 李雅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1年8月17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六項中關於「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五項」;主文第九項中關於「第一項」之記載,應更正為「第八項」。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