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139號
- 聲請人
- 鍾瓊亮(即鍾王珊瑾之承受訴訟人)
- 訴訟代理人
- 陳永誠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鍾林渝等間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一○三年度重上字第六一○號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於民國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準備程序期日之法庭錄音光碟。
聲請人就前項所示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內容時,應敘明理由,由法院為許可與否之裁定;前項聲請經法院裁定許可者,每張光碟應繳納費用新臺幣50元;持有法庭錄音內容之人,就取得之錄音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亦為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4第1項所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就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10號事件,於民國110年2月26日準備程序期日主張鍾瓊明曾向上海商業銀行借款之事實,並聲明調查證據,惟當日準備程序卻未記載該內容,為符民事訴訟法第271條規定,以補正準備程序筆錄之記載,亟須明瞭當日準備程序期日庭訊陳述之內容,爰聲請准予交付該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查聲請人為本院103年度重上字第610號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復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揆諸上開規定,其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惟聲請人就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