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號
- 聲請人
- 李中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106年度士救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上開案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准予訴訟救助效力,自及於上訴審。是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10年度醫上字第9號),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