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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2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傅中樂吳燁山管靜怡

聲請人
李中雄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臺北榮民總醫院等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准予訴訟救助,於上訴亦有效力,民事訴訟法第111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間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於原審起訴並聲請訴訟救助,經原法院於民國106年3月17日以106年度士救字第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乙節,有上開案卷可稽。揆諸上開規定,本件准予訴訟救助效力,自及於上訴審。是聲請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即本院110年度醫上字第9號),復聲請訴訟救助,即無必要,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醫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審判長法 官 傅中樂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管靜怡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劉美垣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225號於民國 110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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