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245號
- 聲請人
- 丁尚文(丁允晰之承受訴訟人)
- 聲請人
- 陳曉鈴(丁允晰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代理人
- 陳怡伶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榮金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林千堯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66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經法律扶助法第62條著有明文。
二、查丁允晰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241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08年度上字第566號),嗣丁允晰於民國108年8月14日死亡,經聲請人聲明承受訴訟,並聲請訴訟救助,主張:伊等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等情,並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新北分會之審查表、專用委任狀(見本院卷第5至8、41、43頁)以為釋明。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