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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字第78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2 月 08 日

法官賴劍毅楊雅清洪純莉

聲請人
洪陳瓊花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張書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2月23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5175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110年度上易字第146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且非顯無勝訴之望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基金會)或其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與相對人張書豪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向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經該分會審查結果認聲請人符合受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認定標準,准許法律扶助在案等情,業據其提出法扶基金會臺北分會審查表以為釋明(見本院卷第7頁),堪信為真。又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之訴非顯無理由,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賴劍毅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洪純莉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2   月  8   日

              書記官 魏汝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字第78號於民國 110 年 02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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