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確定終局裁定受勝訴裁定之當事人,並無許其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7號、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原確定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其對原確定裁定主張之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