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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聲再字第113號

訴訟救助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黃雯惠華奕超林佑珊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9年10月30日本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聲請駁回。

再審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再審,為當事人對於所受不利益之確定終局裁定聲明不服之方法,在確定終局裁定受勝訴裁定之當事人,並無許其聲請再審之法律依據(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737號、107年度台再字第12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之聲請訴訟救助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30日以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有原確定裁定附卷可參(見本院卷第13至14頁)。聲請人對於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上開說明,顯難認為合法,其對原確定裁定主張之再審事由,本院自無審酌之必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華奕超

             法 官 林佑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聲再字第113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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