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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胡宏文陳心婷朱慧真

聲請人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僱傭關係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4月9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勞補字第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9年度勞抗字第92號),並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勞工符合社會救助法規定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特殊境遇家庭扶助條例第4條第1項之特殊境遇家庭,其聲請訴訟救助者,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勞動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有關勞動事件之處理,依勞動事件法之規定,勞動事件法未規定者,適用民事訴訟法及強制執行法之規定,同法第15條亦有明文。再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 條第1 項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伊於民國109年7月14日經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為中低收入戶,為本院於職務上所已知(承辦本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12號訴訟救助事件;見本院卷第13頁),依民事訴訟法第278條第1項規定,無庸舉證,堪信為真,應視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又聲請人不服原法院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所為裁定,提起抗告,尚須經調查,非顯無勝訴之望。依上規定,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動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胡宏文

法 官 陳心婷

法 官 朱慧真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永訓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於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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