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最高法院110年度台聲字第3118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台聲字第3118號
- 聲請人
- 姜榮昇
上列聲請人因與幸福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0年6月8 日臺灣高等法院裁定(110年度聲再字第113號),提起抗告,而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此觀民事訴訟法第 107條第1 項規定自明。是聲請法院准予訴訟救助者,除須係無資力之人外,尚應符合「非顯無勝訴之望」之要件,以免濫用救助之司法資源。本件聲請人對於原法院109年度勞聲字第206號准予訴訟救助之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原法院以其聲請再審不合法為由,以110年度聲再字第113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聲請人對之提起抗告,僅爭執其是否無資力,與該裁定駁回理由無涉,其抗告顯無理由,則其聲請訴訟救助,自屬不應准許。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最高法院勞動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