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1,108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333號

給付租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6 月 12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張永輝

聲請人
陳世錦
聲請人
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黃智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壽美等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聲請退還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拾伍萬柒仟玖佰柒拾陸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6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相對人陳壽美、陳麗美、陳美華、陳美珠、陳世鎮及陳世上(下稱相對人)等與聲請人陳世錦、英屬維京群島商寶山開發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下稱寶山公司,與陳世錦合稱聲請人)間請求給付租金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5日判決在案,嗣聲請人不服提起上訴,請求廢棄本院判決不利於其等部分,經核聲請人之上訴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61萬4,980元(計算式詳如附件所示),應徵第三審裁判費72萬5,784元,惟聲請人已自行向本院繳納第三審裁判費98萬3,760元(計算式:50萬5,608元+4萬7,964元+41萬2,110元+1萬8,078元),溢繳第三審裁判費25萬7,976元(計算式:98萬3,760-72萬5,784元)。是聲請人聲請退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應屬有據。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張永輝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件
【計算式:(本院判決附表一給付金額合計3,258萬5,993元)+
(本判判決附表二給付金額合計2,102萬8,987元),註:本院所
判命寶山公司應給付部分與陳世錦應給付部分為不真正連帶債務
,僅就其中價額最高者徵收裁判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