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25號
- 上訴人
- 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良義
- 訴訟代理人
- 姜鈺君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林攸彥律師
- 被上訴人
- 陳文章
- 被上訴人
- 陳天成
- 被上訴人
- 陳博文
- 被上訴人
- 陳世輝(即陳能之承受訴訟人)
- 被上訴人
- 陳世傳(即陳能之承受訴訟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志湘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艾嘉律師
- 共同複代理人
- 陳嬿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訴訟,應以原法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4號(包含其後改分之案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63至164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已於113年4月15日經原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訴人之民事陳報狀、各該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3至256頁、第259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