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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825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5 月 02 日

法官魏麗娟林哲賢郭佳瑛

上訴人
仁纖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義
訴訟代理人
姜鈺君律師
訴訟代理人
林攸彥律師
被上訴人
陳文章
被上訴人
陳天成
被上訴人
陳博文
被上訴人
陳世輝(即陳能之承受訴訟人)
被上訴人
陳世傳(即陳能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志湘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艾嘉律師
共同複代理人
陳嬿婷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院於民國一一一年六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兩造間拆屋還地等訴訟,應以原法院板橋簡易庭111年度板司簡調字第944號(包含其後改分之案號)確認界址事件訴訟為據,故於民國111年6月13日裁定於該民事訴訟程序終結確定前停止訴訟程序(見本院卷第163至164頁)。

二、茲查上開確認界址事件已於113年4月15日經原法院112年度簡上字第326號判決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有上訴人之民事陳報狀、各該民事判決及本院公務電話紀錄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第223至256頁、第259頁),是停止終竣之事由已發生。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林哲賢

法 官 郭佳瑛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麗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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