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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3 年 04 月 25 日

法官周美雲游悅晨古振暉

上訴人
李昀隆
訴訟代理人
顏瑞成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陳彥文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三審上訴,應於上訴狀內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未提出者,法院毋庸命其補正,由原第二審法院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第471條第1項規定自明。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判決,於民國113年2月15日提起第三審上訴,並於同年4月1日委任顏瑞成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惟未據表明上訴理由,迄今已逾20日,仍未提出上訴理由狀,有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91頁),依前揭規定,其上訴為不合法,本院得不命補正,逕以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美雲

法 官 游悅晨

法 官 古振暉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廖逸柔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上字第95號於民國 113 年 04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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