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再字第13號
- 再審原告
- 許振禮
- 再審原告
- 林敏玲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俊儀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瑜玲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蔡仲威律師
- 再審被告
- 段樹丁
- 訴訟代理人
- 許景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建保證金再審之訴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再審被告訴訟代理人姓名「許景祥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許景翔律師」。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