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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1 月 30 日

法官王怡雯吳素勤呂綺珍

聲請人
陳永順
訴訟代理人
楊永成律師

陳恪勤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陳益隆等間請求分割遺產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判決,聲請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所謂顯然錯誤,係指判決中所表示者與法院本來之意思顯然不符而言,倘判決中所表示者係法院本來之意思,即無顯然錯誤可言,自不得聲請更正。

、查本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判決附表一、二(下合稱系爭附表),並無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正本與原本不符情事,自不生更正裁定問題。又系爭附表既已逐一列載被繼承人陳月霞死亡時之各該遺產項目,自可特定本案裁判分割之具體遺產內容及範圍,聲請人預慮後續將有執行困難而請求本院裁定增列不動產之核定金額、動產(含存款、投資、債權)於被繼承人死亡後之其他特定日期之具體金額,並據此請求更正,於法無據,自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呂綺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0年度重家上字第30號於民國 112 年 0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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