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上字第271號
- 上 訴 人
- 大金鑫商業股份有限公司(原名:老八金香國際股
- 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張繼麟
上列上訴人因給付投資款事件,其法定代理人變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張繼麟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查上訴人之法定代理人吳嘉盛已於民國111年11月3日變更為張繼麟,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為證,而上訴人於同年月16日始對本院111年度上字第271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意旨,自應由原裁判之本院裁定其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