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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2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2 日

法官黃雯惠林佑珊戴嘉慧

上訴人
韓勤偉
訴訟代理人
李柏毅律師
被上訴人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鍾光
訴訟代理人
楚曉雯律師
複代理人
李宛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判決(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2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雯惠

法 官 林佑珊

          法 官 戴嘉慧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昭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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