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2號
- 上訴人
- 韓勤偉
- 訴訟代理人
- 李柏毅律師
- 被上訴人
- 北美智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鍾光
- 訴訟代理人
- 楚曉雯律師
- 複代理人
- 李宛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4日所為判決(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2號),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二項關於「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第二審及發回前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111年度勞上更一字第12號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