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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家聲字第31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15 日

法官張靜女范明達葉珊谷

聲請人
蘇金印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顏金標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交付聲請人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之民國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人就第1項所示法庭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放,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家事事件,除卷內文書涉及當事人或第三人隱私或業務秘密,如准許閱覽、抄錄或攝影,有足致其受重大損害之虞,或其他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者,法院得不予許可或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外,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觀諸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2、3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3項等規定即明。所謂主張或維護法律上利益者,舉凡核對更正筆錄、他案訴訟所需,或認法院指揮訴訟方式對其訴訟權益有影響之虞,欲用以保障其法律上利益等,均屬之(法庭錄音錄影及其利用保存辦法第8條之修正說明參照)。又家事事件法第9條固規定家事事件之處理程序,以不公開法庭行之,僅係就法庭公開審理為規範。基於保障當事人之聽審請求權,裁判基礎資料原則上應對當事人公開,當事人之訴訟資料閱覽權,不因家事事件以不公開法庭方式審理,而受影響(最高法院105年度台簡抗字第8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本院111年度家上易字第9號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下稱系爭事件)之民國111年3月15日準備程序期日陳稱因伊與兩造母親爭吵致母親自殺,實屬誣陷罪,伊無法承擔害死母親之莫須有罪名而向檢察官提告誹謗。又系爭事件係以公開法庭方式審理,承審法官並於111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當庭裁示外人可在庭旁聽。伊為捍衛人格受損,為此聲請交付111年3月15日及同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等語。

三、經查:

㈠聲請人為系爭事件之當事人,為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系爭事件業經本院於111年8月31日宣判而終結,有該案判決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1頁)。聲請人聲請交付111年3月15日準備期日法庭錄音光碟,業已敘明聲請交付法庭錄音以維護其法律上利益之理由,復無依法令得不予許可或限制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涉及國家機密或其他依法令應予保密之事項,而得限制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交付該庭期之法庭錄音光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又聲請人依法所取得之法庭數位錄音光碟內容,不得散布、公開播送,或為非正當目的使用,茲併予諭知如主文第三項所示,以促其注意遵守。

㈡又承審法官於111年4月12日行準備程序期日時宣示系爭事件審理不公開,請無關之人至庭外,經聲請人表示「被上訴人蘇麗美之配偶卓達鍾對於案情瞭解,請准許其旁聽」等語,承審法官始准予卓達鍾在庭旁聽等情,均已詳載於該次準備程序筆錄(見本院卷第13頁);惟庭訊約20分鐘後,相對人質疑卓達鍾非當事人不得在場,承審法官乃曉諭「本件僅不當得利上訴本院...其實可以不用關門。且卓達鍾為被上訴人之配偶,故准其在場」等語,惟因本件分案為家事事件,仍不公開行準備程序等情,業據本院就上情函覆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有本院111年9月12日函可按(見本院卷第23頁)。況111年4月12日是否公開審理與聲請人所主張相對人於111年3月15日於庭訊時對其誣陷無涉,而111年4月12日承審法官依聲請人之請求,准許卓達鍾旁聽之訴訟指揮與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111年3月15日庭訊時對其誹謗之關聯性為何,亦未見聲請人加以敘明,難認聲請人請求交付111年4月12日準備程序期日法庭錄音光碟係為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此部分聲請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靜女

法 官 范明達

法 官 葉珊谷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11年度家聲字第31號於民國 111 年 09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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