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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99號

假扣押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林純如邱蓮華林于人

抗告人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添財
代理人
湯東穎律師
代理人
歐陽漢菁律師
代理人
邱韋智律師
相對人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輝堂
代理人
曾柏鈞律師

江雍正律師

周章欽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劉輝堂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小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前之111年12月19日變更為劉輝堂,經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23日准予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5月23日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有再抗告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劉輝堂於112年7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純如

法 官 邱蓮華

法 官 林于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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