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1599號
- 抗告人
- 金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添財
- 代理人
- 湯東穎律師
- 代理人
- 歐陽漢菁律師
- 代理人
- 邱韋智律師
- 相對人
- 愛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劉輝堂
- 代理人
- 曾柏鈞律師
江雍正律師
周章欽律師
陶德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准由劉輝堂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兩造間假扣押事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周小萍於本院民國112年2月15日裁定前之111年12月19日變更為劉輝堂,經臺北市政府111年12月23日准予登記在案,嗣相對人於112年5月23日對本院裁定提起再抗告,有再抗告狀及公司變更登記表可稽,劉輝堂於112年7月7日具狀聲明承受訴訟,核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