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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抗字第899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周祖民鄭威莉馬傲霜

抗告人
星球時空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代季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藝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明異議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1年5月19日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執事聲字第49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年間合作向印度公司購買鋁合金材料,嗣因發生新冠肺炎疫情,且印度疫情持續惡化,致抗告人訂購之貨物至今無法從印度出貨,抗告人並已依相對人之要求,先行墊付尾款新臺幣100多萬元予印度公司,絕非故意拖延給付,原法院司法事務官就抗告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所為聲明異議予以駁回,抗告人不服,亦遭原法院裁定駁回,均有未當,爰提起本件抗告,請求廢棄原裁定及司法事務官所為處分等語。

二、按強制執行應依執行名義為之,執行法院對於執行名義是否有效成立,固應加以審查,然執行法院僅得為形式上審查,形式上已合於強制執行之要件,即應開始強制執行(最高法院102年度台抗字第1076號裁定意旨參照)。次按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之聲請或聲明異議係對於強制執行之命令,或對於執行推事、書記官、執達員實施強制執行之方法,強制執行時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請求執行法院救濟之程序,而執行法院專司民事強制執行事務,對於私權之爭執,並無審認之權限,故在強制執行程序中,如涉及私權之爭執,而其權益關係未盡明確時,應由當事人另依民事訴訟程序謀求救濟,要非強制執行法第12條第1項聲明異議所能解決(最高法院79年度台抗字第310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㈠相對人前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2581號本票准予強制執行裁定,向該院聲請以111年度司執字第7566號給付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對抗告人為強制執行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開強制執行事件卷宗無訛。

㈡抗告人雖以前述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並提起本件抗告,然經核均屬實體事項之爭執,尚非執行法院所得調查審認,是揆諸前揭說明,抗告人以該等理由,依強制執行法第12條規定聲明異議,自無從准許。

四、從而,原法院司法事務官駁回抗告人聲明異議,原法院亦駁回抗告人不服上開處分之異議,經核均無違誤,本件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鄭威莉

法 官 馬傲霜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崔青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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